欢迎进入beat365平台官方网站!
首页 > 动态信息 > 环境要闻

6月5日“世界环境日”:聊聊《环境保护法》那些事儿

   日期:2022-06-07     浏览:66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把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而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环境日。 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也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2022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国家把“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为环境日的主题,意在促进全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在共建美丽中国的同时,进一步体现中国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作用。

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环境保护对于人类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接下来我们就和大家说说《环境保护法》那些事儿。

一、制定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亮点解读

(一)亮点之一:建立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二)亮点之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三)亮点之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亮点之四:按日计罚无上限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五)亮点之五: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新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既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环境法律的理念将更新,措施更实,要求更高,处罚更严,责任更明,权力更清,环境保护实践将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深入。

美丽中国人人共享,更需要人人共建,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来源:潇湘晨报

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