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须满足钢铁行业先进工艺装备水平和领先指标要求,实现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要求。
同样在5月6日,工信部印发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在随后刊发的解读文章中工信部称,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
2020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称,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
同一天发布的“意见”和“办法”,重新开启了已经停滞了16个月的钢铁产能置换工作。
除了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外,“意见”对于确有必要新选址、不能与现有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进行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提出了细化要求:沿海地区粗钢产能规模不低于2000万吨/年,允许分两期建设,5年内全部建成,一期不低于1000万吨/年。而非沿海地区,采用高炉-转炉长流程工艺,或高炉-转炉长流程与电弧炉短流程相结合工艺的,不低于1000万吨/年且不得分期建设。采用电弧炉短流程工艺的则不能低于2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并且项目建成后,拟于厂区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的,须执行新选址建设的有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的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也是“意见”关注的重点。“意见”指出,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实施搬迁或异地改造项目,建设地省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专项论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条件进行科学、深入、细致的论证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
“办法”也提到严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 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各地区在开展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时,须确保项目备案前已严格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完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公告,并提供完成产能置换公告的证明材料。钢铁冶炼项目备案时,备案产能以产能置换公告方案确定的产能为准。与此同时,不论是否重新选址,“意见”均要求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时要一次性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办法”提到,为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巩固去产能成果,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需要相应的炼铁产能指标,新办法给予上述冶金工艺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杜绝产能置换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行为,“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方案要求:
一是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目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设的脱磷、脱硫预处理装置,LF炉、RH炉等精炼设施。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即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炼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的要求。对于确有必要拆分的,须明确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同时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公示公告中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信息。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受让方对于受让产能继续出让时,拆分次数与原始装备对应产能首次出让次数之和必须在2家以内,即每一台冶炼设备对应产能所涉及的过程周转以及实际建设企业不得超过2家,以有效规范产能交易市场。
(作者:见习记者,王晨 编辑:李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