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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方位解读《长江保护法》

   日期:2021-02-24     浏览:160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长江保护法》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月23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全方位解读法律内容,介绍如何依法保护“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重在解决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说,目前,长江生态环保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别涛表示,为更好的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律明确了“四个禁止”,即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

“《长江保护法》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它的空间性”,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发布会上说,长江流域既是以水为纽带和基础的自然空间单元,也是人类生产生活的社会空间单元,长江保护法把长江流域视为一个有边界范围的空间,以解决长江流域空间不均衡为重点,确立了具有空间特点的国土空间开发管控的法律制度。

魏莉华表示,长江保护法将自然资源调查公布制度作为国土空间管控的基础,通过对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底图和自然资源监测网络,使长江流域的自然空间管控建立在家底清楚、一张底图的基础之上。

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等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多数条款都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

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表示,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标志性工程,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以《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为契机,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贯彻落实,坚决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

为彻底根除长江沿岸非法采砂乱象,《长江保护法》规定了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实行严格管控和联合执法制度。同时,对非法采砂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明确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解决了实践中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

内江法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资中县银山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资中县银山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位于长江支流沱江流域,是内江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四川省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3月4日,四川省岷、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会同内江市环境执法支队对工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每两小时一次开展自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采样管道不能采样,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排放废水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经采样检测,当日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工业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工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工业公司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仪器无法采到水样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考量工业公司存在12个月内连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非一般性超标,以及该公司能够配合执法,超标排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工业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排污企业因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污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中,工业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针对工业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存在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罚过相当。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不弄虚作假,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该案例入选最高法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来源:澎湃新闻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