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基本完成270多万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减少环境污染的程度,提高环境质量标准。
在污染源治理过程中,如果只控制排放浓度,整体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只有控制重点污染源的排放总量,严格执行发排污许可制度,才能提高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可以说,排污许可是整合各项制度的“底座”,把企业提出的所有环保要求衔接融合到一个证上来,让信息和数据共享都到一个高效的统一平台上来。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如果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经限期治理仍然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标准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制度,规定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方向。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量化是重点区域和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的定量管理,实现企业生产、污染控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的多方面、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有利于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模式,不仅可以厘清排污主体责任,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服务企业环境管理,而且可以促使各地依证监管,提升效能提升,降低成本。依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排放一个行业的思路,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监管,可以查清固定污染源的家底,并真正全覆盖地管起来。
作为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和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利于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要让排污许可制落实到位,关键是要有严格的惩处措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将有效治理违法排污行为。有关方面应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体系,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实现污染源环境监管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胡建兵)
来源:中国商报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