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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4-08-01     浏览:421    

沪环规〔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推动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和更新,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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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车(以下简称“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沪府办发〔2023〕13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定义)

本办法所称国四柴油车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各类在用柴油车(公交车除外)。本办法补贴标准同时适用于在本市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手续(登记类型为场内车辆)的国四柴油车。

适用本办法、可享受本市国四柴油车更新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完全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纯电动),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第三条(淘汰补贴支持范围)

对在本市办理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和重(大)型专项作业车等6类国四柴油车车辆所有人,给予淘汰补贴。

第四条(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对本市提前报废国四柴油车且购置新能源车辆的车辆所有人,给予新能源化更新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

1. 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金额依据柴油车的车辆类型、初次登记年限和退坡比例确定,具体标准见表1。2026年1月1日以后报废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表1  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初次登记时间

车辆类型

2013年及以前

2014年

2015年

2016年及以后

轻型货车

-

-

-

-

中型货车

1.2

1.6

2.0

2.5

重型货车

2.2

3.2

4.1

5.0

小型客车

-

-

-

-

中型客车

1.0

1.9

2.4

3.0

大型客车

3.9

4.4

5.0

6.2

轻(小)型专项作业车

-

-

-

-

中型专项作业车

1.2

1.6

2.0

2.5

重(大)型专项作业车

2.2

3.2

4.1

5.0

注:1. 车辆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802-2019)确定;

“-”表示不予补贴。

2. 新能源车辆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新能源车辆类型、电池容量、退坡比例确定,具体标准见表2。新能源车辆类型为报废国四柴油车同类型或更小类型的,按照购买的新能源车辆类型补贴;新能源车辆类型为报废国四柴油车更大类型的,按照报废车辆类型补贴。2026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表2  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新能源化更新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车辆电池容量范围(kWh)

补贴标准(元/kWh)

轻型货车

≥70

450

<70

400

中型货车

/

500

重型货车

≥280

630

<280

600

小型客车

 

≥70

500

<70

400

中型客车

/

600

大型客车

≥280

700

<280

650

轻(小)型专项作业车

 

≥70

450

<70

400

中型专项作业车

/

500

重(大)型专项作业车

≥280

630

<280

600

注:

1.车辆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802-2019)确定;

2.“/”表示该类车型执行统一补贴标准,不再根据电池容量进行细分;

3.车辆电池容量根据申请补贴车辆车型公告数值确定;

4.货车类型分级由大到小分别为重型、中型、轻型;客车类型分级由大到小分别为大型、中型、小型;专项作业车类型分级由大到小分别为重(大)型、中型、轻(小)型。

第六条(淘汰补贴申请标准)

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车辆所有人于2024年8月14日前(本办法日期均含当日)在本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类型为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或重(大)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

2. 车辆所有人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生态环境相关失信记录。

3. 车辆所有人报废机动车时,车辆符合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要求,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 车辆所有人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本市办理国四柴油车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车辆实际报废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本市机动车拆解企业的日期,以回收证明所载明的拖车时间为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为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

5. 车辆所有人自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在本市办理补贴申请。

第七条(更新补贴申请标准)

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新能源化更新补贴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车辆类型为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或重(大)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完成名下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并通过审核;车辆类型为小型客车、轻型货车或轻(小)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于2024年8月14日前在本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3、4项要求。

2. 车辆所有人购置与提前报废的国四柴油车为相同类别的新能源车辆,具体类别包括货车、客车和专项作业车;在本市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车辆所有人与已报废车辆的所有人需保持一致。

3. 车辆所有人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生态环境相关失信记录。

4. 车辆所有人在2024年8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车,购置时间以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5. 车辆所有人自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在本市办理补贴申请。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工作;组织开展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审核;编制资金预算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审核,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预算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全市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审核工作,对拟补贴报废车辆及补贴金额在beat365平台网站(http://sthj.sh.gov.cn)上进行信息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用款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审批流程向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淘汰补贴一次性发放。更新补贴金额向下取整,精确到元,分两次发放,补贴审核通过后首次发放总补贴金额的70%,首次发放满12个月后第二次发放总补贴金额的30%。如首次发放后12个月内发生转籍或过户,不再进行第二次补贴发放。

因银行账号信息错误或银行账号注销等原因造成资金拨付退款的,车主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更新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国四柴油车所有人对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申请材料、新能源化更新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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