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气候〔2024〕1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安排,我局已确定了承担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的相关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核查机构将于近日赴现场开展核查,请各单位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安排专人负责此次核查的协调和联系工作,加强与核查机构的沟通协调。
二、请提供一定的场地和复印、打印等办公条件,并提前准备好与碳排放相关的台账、凭证等材料(材料具体要求由各核查机构明确)。
三、请对核查人员的核查行为实施监督。若发现核查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纪律监督电话:62123126)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 林立
电话:23115641
附件: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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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
附件
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
序号 | 行业领域 | 核查机构 |
1 | 钢铁、航空等 |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 |
2 | 交通、电气等 |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3 | 石化、化工等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4 | 化工、造纸等 | 上海环科环境认证有限公司 |
5 | 化工、玻璃、橡胶、纺织、水生产等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6 | 建筑、食品、医药等 |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7 | 设备制造、电气等 |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8 | 建材、数据中心等 | 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市产业绿色发展促进中心) |
9 | 电子、有色等 | 上海同际碳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0 | 热力、汽车等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11 | 化工、制造业等 | 中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2 |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制造业等 | 上海贤晋质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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