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土〔2024〕7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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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本市部分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短板问题,有效打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完善优化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助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优化完善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守牢环境安全底线。力争到2025年底,本市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60%以上,小微企业收集平台服务覆盖率较2023年翻一番。
二、收集体系
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由持证类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持证收集平台)和区级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区级小微平台)构成。
持证类收集平台由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汽修平台)以及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平台(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平台)构成,并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区级小微平台应以“按需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为原则,由各区按实际需求统一布局,原则上每个郊区(浦东、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以及保税区、临港新片区)不超过2个。
三、服务对象和范围
汽修平台服务对象为本市产生废矿物油、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的汽修行业企业,具体危险废物代码和废物描述见附件1。
铅蓄电池平台服务对象为本市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企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源等。
区级小微平台服务对象为所在行政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建设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制定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具有与所收集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二)贮存要求
收集单位的贮存场所和设施应单独设立并专区专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各类危险废物应妥善分类贮存,并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贮存分区标志、设施标志等。其中持证收集平台的贮存面积合计不得小于100 m2;区级小微平台应位于产业园区或长期规划保留集中工业区块内且贮存面积合计不得小于450 m2。收集单位外收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最大贮存能力应满足30天经营规模要求。
(三)环评及排污许可制度
收集单位应严格执行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按要求规范管理运营,不得接收易爆性、感染性废物、剧毒化学品类废物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并符合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管理要求。
(四)信息化要求
收集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并如实记录台账。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视频监控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五)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铅蓄电池平台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
六、工作流程
(一)区级小微平台
1. 首次申请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首次申请应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下同)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所在行政区基本情况、运营团队及组织构架、拟收集危险废物的数量及种类、运营管理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台帐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2)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关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协议、合同等材料。
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区政府(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2. 变更(重新申请)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变更收集种类、数量的,应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
(2) 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3. 期满延续
区级小微平台备案有效期届满,收集单位有意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报告,以及上个备案有效期内的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管理台帐制度执行、自行监测、规范服务和收费、人员培训、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环境污染事故应对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收集单位提交的材料以及试点期间的收集情况开展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延续备案,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3年,并将延续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对于上个备案有效期内实际收集规模不足备案核定规模10%的,缩减其收集规模或者取消其试点资格。
4. 注销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自愿终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活动的,须在终止前30日内,按规定对闲置的场所和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外收危险废物和次生废水和固体废物,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注销申请,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其注销申请,同时将备案注销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二)持证收集平台
持证收集平台收集单位的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许可有效期限与持证单位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其中,在汽修平台收集单位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开展技术审查,根据收集单位的贮存能力确定收集规模。
七、管理要求
持证类收集平台和区级小微平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收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固化管理中心。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其危险废物收集资格。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区级小微平台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收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服务范围等信息。
市固化管理中心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持证类收集平台的环境监管,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区级小微平台收集活动加强检查并组织开展抽查,发现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每年2月底前评估本市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对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八、过渡期管理
现有铅蓄电池、汽修行业收集试点单位以及小微收集平台(宝山、奉贤、临港新片区除外),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改造并执行新管理要求,对于逾期未完成的,自动取消试点资格。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附件:
1. 汽修平台废物名称、代码及描述明细表
2. 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附件1
汽修平台废物名称、代码及描述明细表
序号 | 危险废物名称 | 废物代码 | 废物描述 |
1 | 废矿物油 | 900-214-08 | 车辆、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 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
2 | 废油漆渣 | 900-252-12 |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 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
3 | 废油漆桶 | 900-041-49 | 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 过滤吸附介质 |
4 | 废铅蓄电池 | 900-052-31 | 废弃的铅蓄电池 |
5 | 废活性炭、废吸附棉 等废过滤吸附介质 | 900-041-49 | 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过滤吸附介质 |
6 | 废催化剂 | 900-049-50 | 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 |
7 | 废矿物油桶 | 900-249-08 | 含有或沾染矿物油的废弃油桶 |
附件2
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资质要求
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原则上各区收集单位不超过 2 家,其中单一品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以下两类单位可申请开展本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工作:
1. 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等;
2. 具有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并接受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专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二)申请单位基本要求
1. 申请单位应承诺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使本品牌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
2. 申请单位在市内应至少具备1个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贮存点)及10个以上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分布应科学合理,基本覆盖全市废铅蓄电池回收需求,集中贮存点及收集网点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3. 申请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配套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未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具体管理要求
(一)收集网点
申请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每日收集居民投交和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1. 基本要求:收集网点应选择至少已稳定经营3年以上、自行持有或在试点期间能稳定运营的场地。废铅蓄电池贮存场地应为独立房间、与其他物品分开管理,面积不少于20m2;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应贮存在木质托盘上,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不得擅自接收非居民投交的废铅蓄电池,并应将居民投交的废铅蓄电池每日交由收集网点统一收集,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 运营管理要求:收集网点应当落实责任人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试点单位收集网点应向上一级集中贮存点转移废铅蓄电池,不得转移至其他单位。
(二)集中贮存点
申请单位应设立集中贮存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贮存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1. 基本要求:申请单位设立的集中贮存点,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500 m2,最大贮存能力应满足30天收集规模要求;贮存设施应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归类整齐堆放,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集中贮存点至少90天应进行一次废铅蓄电池集中清理,转运至合规的利用处置企业。
2. 管理要求: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经营许可证申请
申请单位应通过“一网通办”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集中贮存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并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相应集中贮存点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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