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规〔2023〕1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 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核技术利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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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
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
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且属以下特定活动种类与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其行政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一)新增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新申请、重新申请;
(二)终止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部分变更申请;
(三)仅从事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仅从事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延续、注销申请。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告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许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告知承诺的选择】
对列入告知承诺适用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也可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实施告知承诺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申请的活动种类与范围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能够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
(七)若发生以下情形,将依法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种类或者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设施或者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人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申请、重新申请情形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 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申请无需提交此项)。
(二)延续情形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 监测报告;
5.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部分变更及注销情形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注销);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一条【审核与决定】
实施告知承诺的辐射安全许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有关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查方式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核查,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承诺及违反辐射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的注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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