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生建办〔2023〕13号
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原文 | 职责部门 |
1 | 第三十三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由教育、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
2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
3 | 第四十六条 |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 由交通、铁路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
4 | 第七十条 |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条规定范围的行为,按本方案相关条款分工执行;其余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按照《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5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第二十七条规定目录的淘汰设备,或未停止采用规定目录的淘汰工艺的有关工业企业,由经济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6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 |
7 | 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由城管执法、交通(交通类项目)、海事(海上施工作业、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8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城管执法、交通(交通类项目)、海事(海上施工作业、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9 |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交通、铁路、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10 | 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11 | 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第一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
12 | 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公安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
13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项: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