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土〔2023〕13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安全工作相关部署,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下简称《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将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基础上,以贯彻落实新标准新规范为契机,以执法检查和整改帮扶为抓手,进一步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夯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一)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二)本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蓄电池试点收集单位、小微企业收集平台、点对点豁免利用处置单位等)。
三、工作任务
(一)持续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等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含上海化工区、上海自贸区保税区、临港新片区,以下同)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管理,切实落实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督促企业对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采取预处理措施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善并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二)切实落实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要求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新《标准》和《技术规范》,参照危险废物贮存环节检查要点(附件1)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贮存设施,企业应进行全面自查,不满足要求的,应立查立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要提标改造的,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报送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于2024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在提标改造期间,企业应妥善安置危险废物并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加快清运频次等措施减少临时贮存量,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标准》实施之日后的新改扩建贮存设施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企业应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信息要完整、准确。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三)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帮扶
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等专项工作,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兼顾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等其他单位,开展危险废物执法检查,其中危险废物贮存环节可参照检查要点(附件1)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帮扶指导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对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标识标志缺失等严重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形的,要从严评估并督促整改。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要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23年8月开始到2023年11月结束,具体划分为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8月)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广泛宣传并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和检查阶段(2023年8月至9月)
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组织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并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兼顾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督促企业立查立改,针对需要提标改造的,应于2024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9月30日前,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将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抽查阶段(2023年10月)
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专项工作,市环境执法总队对各区检查情况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打分内容。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3年11月)
全面开展工作总结,评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各区要将专项整治的宣传贯彻、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情况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总结一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安全工作相关部署,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废物重大安全、环境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将本次专项整治与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迅速开展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本次专项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负责统筹协调,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全市执法检查指导和调度。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危废经营单位检查指导和调度,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功能完善和技术支撑。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组织检查和督导,压实相关单位责任,确保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对各区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贮存环节检查要点
2. 上海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胡凤燕
电话:23117443
电子邮箱:hufengyan2004@163.com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李健
电话:23117304
电子邮箱:jli03@sthj.shanghai.gov.cn
beat365平台
2023年8月17日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贮存环节检查要点 | ||||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管理类型 | □重点监管单位 □简化管理单位 □登记管理单位 | |||
设施类型及个数 | □a.贮存场 ()个; □b.贮存库()个; □c.贮存池()个; □d.贮存罐区()个; □e.贮存点()个。 | |||
第二部分:检查内容 | ||||
项目 |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检查结果(如不符合要求,列明存在的问题) |
一、规章 制度 | 管理 制度 | 1 | 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设施运行操作制度、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等。 | |
隐患排查制度 | 2 | 应依据国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结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特点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建立档案。 | ||
台账 制度 | 3 | 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4 | 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对全部危险废物都进行了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贮存设施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环境监测要求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 ||
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5 |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 ||
应急演练制度 | 6 |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满足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定期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环境应急演练,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 | ||
档案管理制度 | 7 | 应建有贮存设施全部档案,包括设计文件及设计纸、施工过程文件、验收报告、运行维护养护记录、监测报告和环境应急材料等,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 ||
二、贮存设施及贮存点防护要求 | 防风 要求 | 8 | 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围堰、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 |
防晒 要求 | 9 | 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避免阳光直射。 | ||
防雨 要求 | 10 | 贮存场应设置径流疏导系统,贮存池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地面径流等进入,保证能防止重现期不小于25年(上海市可参考最大1小时90mm)的暴雨量流入贮存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淋危险废物,避免增加渗滤液量。 | ||
防漏 要求 | 11 | 贮存库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二者取较大者),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应设计有效的渗滤液收集设施; | ||
防渗 要求 | 12 | 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 ||
防腐 要求 | 13 | 贮存设施内应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过道、隔板或隔墙等隔离措施,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 ||
其它防护要求 | 14 | 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如门禁管理、出入登记、上锁等; | ||
贮存点管理要求 | 15 | 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 ||
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要求 | 识别标志总体要求 | 16 |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危险废物标签,贮存分区标志,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 |
危废标签制作要求 | 17 | 危险废物标签应以醒目的字样标注“危险废物”; | ||
危废标签内容要求 | 18 | 危废标签应包含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废物形态、危险特性、主要成分、有害成分、注意事项、产生/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产生日期、废物重量和备注; | ||
危废标签设置要求 | 19 | 危废标签设置位置应明显可见且易读,不应被容器、包装物自身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标签遮挡; | ||
贮存分区标志制作要求 | 20 |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字样; | ||
贮存分区标志内容要求 | 21 |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包含但不限于设施内部所有贮存分区的平面分布、各分区存放的危险废物信息、本贮存分区的具体位置、环境应急物资所在位置以及进出口位置和方向,可根据自身贮存设施建设情况,在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中添加收集池、导流沟和通道等信息; | ||
贮存分区标志设置要求 | 22 |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宜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每一个贮存分区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 ||
贮存设施标志制作要求 | 23 |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背景颜色为黄色,字体和边框颜色为黑色,字体应采用黑体字,其中危险废物设施类型的字样应加粗放大并居中显示; | ||
贮存设施标志内容要求 | 24 |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应包含三角形警告性图形标志和文字性辅助标志; | ||
贮存设施标志设置要求 | 25 | 每一个贮存设施和贮存点均应在设施附近或场所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 | ||
四、包装容器要求 | 包装容器要求 | 26 | 容器和包装物材质、内衬应与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 | |
五、存放要求 | 存放 要求 | 27 | 固态危险废物一般应装入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可分类堆放贮存; | |
六、运行管理要求 | 贮存设施运行管理 | 28 | 危险废物存入贮存设施前,应核验危险废物及标签的类别和特性,不一致的或类别、特性不明的不应存入; | |
注:1.贮存库: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 |
附件2
上海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管理类型(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 存在 问题 | 整改 措施 | 是否完成整改(未完成的明确计划完成时间) | 备注 |
PDF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