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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围绕监测站点进行“选择性治理”要不得

   日期:2023-07-03     浏览:56    

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我国环境质量总体显著改善。同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健全,环境监测数据总体准确可靠、客观真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少数地方在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压力下,围绕考核监测站点组织实施“选择性治理”。比如,采用雾炮车、无人机等移动设备在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附近区域高频次、高强度喷淋水雾,在附近区域的建筑物、路灯杆等固定设施上安装使用喷淋水雾装置;在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附近水域人工投放活性炭、化学药剂,安装使用水体稀释、净化装置。上述“选择性治理”措施会使监测站点周围局部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显著下降,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这种“选择性治理”方式导致站点监测数据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当地总体环境质量状况,属于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禁止的篡改监测数据行为,即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情形。

为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笔者建议相关部门组织建立针对“选择性治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借助公众监督力量及时发现、严厉惩治人为干扰行为,确保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代表性。笔者建议,举报奖励制度可以规定举报情形、举报方式、举报调查处理和举报奖励办法等。

一是明确“选择性治理”情形。相关部门要明确在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周边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内禁止的“选择性治理”情形。在保护区域内因开展建筑施工等作业需要在一定区域环境内采取属于上述情形的环境治理措施时,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是设立“选择性治理”警示牌。在保护区域范围内、边界处设立适当数量的“选择性治理”警示牌,在警示牌上载明保护区域范围、边界,在保护区域内禁止的“选择性治理”情形,采取公众收集证据、进行举报的方式,对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办法等。

三是建立“选择性治理”举报信息平台。组织建立举报信息平台,主要功能是便于公众随时随地上传“选择性治理”行为的照片、录像、语音、文字、位置等举报信息,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流程管理、信息公开等。

四是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确属“选择性治理”情形的,采取以最差值数据替代监测结果用于环境质量考核等惩罚性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责任单位深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整改。对于经调查确认不属实的举报信息,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五是实施举报奖励。对于经调查确认属实的“选择性治理”举报信息,及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事项,调动和保护公众的举报积极性。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