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噪声关注日这天,中国环境报刊登《新法施行近一年,噪声执法有哪些新变化?》一文,受访的生态环境一线执法人员提出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部分棘手问题。带着执法人员的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张国宁研究员。
张国宁表示,新《噪声法》在“超过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界定为噪声污染,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因此,完善标准并不能消解执法人员的所有困惑。”有的是修订标准可以解决的,有的需要地方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方案。地方的这些措施一定要细化,并且体现地方特点。
张国宁将噪声分门别类进行了解析。他认为,由于工业生产类噪声和建筑施工类噪声一直是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相关标准虽然需要更新,但总体上是可适用的。在更新工作中,限值水平不会出现较大变化。“标准制定的难点在于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以社会生活噪声为例,张国宁细分成了4类。第一类是噪声源有固定场所的,判断标准是有没有达标排放,这类噪声污染防治问题可以通过修订标准解决;第二类是居民楼的配套设备发出噪声,比如电梯、水泵、变压器,新《噪声法》明确,应符合民用建筑相关设计标准。此类噪声污染也可通过标准提供执法参考;第三类和第四类是公共活动噪声和邻里噪声,这两类噪声常常是偶发行为。只有长期反复存在的情况,才有条件制定标准。偶发行为需要具体的行为类措施管控。
比如,美国《妨碍公共利益法》规定,要求养狗需要遵循“三吠”原则,即邻居一般对第一声和第二声狗吠声是可以忍耐的,但狗叫过第三声后,邻居的忍耐力就要耗尽,因此主人一定要想办法不要让狗叫出第四声。如果狗的主人不能控制连续的狗吠,就要受到相应惩罚。
“各地需规定一些禁止性行为,虽然噪声污染的情况并不是非黑即白,但要尽可能细致具体。这很考验地方智慧。”张国宁说。
来源:中国环境
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