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监测〔2023〕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引导已备案社会监测机构依法良性发展,经征询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的基础上,我局开展了指标体系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形成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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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023年版)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
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
1 | 基本素质(25分) | 管理 能力 | 12 | 法律法规 | 6 | / | / |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参加市生态环境系统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贯情况 | 每参加1人·次,得1.5分,如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最高管理者,则每参加1人·次,得3分,累计最多得6分。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 6 | 建设情况 | 1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评估情况 | 已建成验收并通过后续运行评估,得1分; 未通过评估,得0分。 | ||||
应用情况 | 5 | 上传至监管系统的监测(测试)报告中,通过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的报告比例 | 90%及以上,得5分; [70%,90%),得4分; [50%,70%),得3分; [30%,50%),得2分; [10%,30%),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
人员 能力 | 13 | 专业技术 人员学历 | 3 | 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80%及以上,得3分; [55%,80%),得2分; [30%,55%),得1分; 30%以下,得0分。 | ||
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 | 5 | 中级及以上职称(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4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80%及以上,得4分; [50%,80%),得3分; [25%,50%),得2分; [15%,25%),得1分; 15%以下,得0分。 | ||||
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1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10%及以上,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
专业 技术能力 | 5 | / | /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通过能力确认人员比例 | 65%及以上,得5分; [50%,65%),得4分; [35%,50%),得3分; [20%,35%),得2分; (0%,20%),得1分。 | ||||
2 | 业务执行(50分) | 备案信息管理 | 3 | 信息 有效性 | 3 | / | / | 监管系统中备案信息的有效性 | 发生一次信息未按时更新或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3分。 |
监测项目管理 | 47 | 合同管理 | 3 | / | / | 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包括监测(检测)项目、方法依据、样品获取方式、报告形式、质控要求、分包信息等内容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3分。 | ||
分包管理 | / | / | / | 分包监测(检测)项目中,未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或选择信用风险较高(D、E级)机构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扣分至业务执行得分归零。 | ||||
现场 采样管理 | 4 | / | / | 生态环境监测采样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 ||||
监测 方案编制 | 6 | / | / | 按时录入监测方案比例(采样前2日完成监测方案录入数/录入项目总数) | 90%及以上,得6分; [70%,90%),得4分; [50%,70%),得2分; 50%以下,得0分。 | ||||
采样 实施进度 | 6 | / | / | 按计划时间实施现场采样比例(因故改期采样应在采样前完成变更) | 95%及以上,得6分; [80%,95%),得4分; [60%,80%),得2分; 60%以下,得0分。 | ||||
现场 采样信息 | 8 | 上传时间有效性 | 4 | 现场采样时通过微信端按时上传信息比例(现场具备上传条件1小时内上传,现场不具备上传条件12小时内上传) | 95%及以上,得4分; [80%,95%),得2.5分; [60%,80%),得1分; 60%以下,得0分。 | ||||
上传内容有效性 | 4 | 现场采样时通过微信端上传的采样时间和仪器设备、样品或原始记录(打印报表)照片的情况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 1 分,累计最多扣 4 分。 | ||||||
监测报告管理 | 20 | 监测报告完整性 | 8 | 监测(测试)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性 | 监测(测试)报告中必要信息缺失或不完整,每项扣1分,累计最多扣8分。 | ||||
监测方法适用性 | 2 | 监测(测试)报告中监测方法适用范围与监测对象一致性 | 发生一次监测方法不适用,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 ||||||
监测方案和记录符合性 | 10 | 监测方案、监测(测试)报告或由其 追溯的原始记录存在明显差错或内容缺失(除方法适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原始记录和相关台账信息不完整、计算错误、缺少质控措施等)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10分。 | ||||||
监测报告上传及时性 | / | 监测(测试)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时限情况 | 无故未及时上传报告(生成系统编号后 3 个工作日内)占已上传报告比例每增 加 5%(超过 0%未达 5%的按 5%计)扣 1 分,累计最多扣 20 分。 | ||||||
监测报告上传率 | / | 监测(测试)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数量情况 | 每季度机构上传的报告比例低于应上传报告总数的95%,每次扣3分,累计最多扣12分; | ||||||
3 | 经营管理(20分) | 财务 管理 | 7 | 职业 风险管理 | 2 | / | / | 职业责任险购买情况 | 购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得2分;未购买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得0分。 |
净资产收益率 | 2 | / | / | 机构净利润占平均净资产比例 | 40%及以上,得2分; (0%,40%),按0.5-2分线性计分; 0%及以下得0.5分。 | ||||
营业 利润率 | 2 | / | / | 机构营业利润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及以上,得2分; (0%,20%),按0.5-2分线性计分; | ||||
财务 核算规范 | 1 | / | / | 财务年报审计情况 | 有财务年报审计,依据审计意见,其中:无保留意见得1分;保留意见得 0.5分;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得 0 分;无财务年报审计,得0分。 | ||||
竞争 能力 | 13 | 收费 信息公示 | 5 | 公示情况 | 2 | 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现场采样(监测)、制样和预处理(若有)、实验室分析等相关的项目(参数)、方法、计费单位、单价等信息 | 机构公示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得2分,不公示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得0分。 | ||
执行情况 | 3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与公示收费信息偏差的比例 | [0,10%),得3分; [10,20%),得2分; [20,30%),得1分; 30%及以上,得0分。 | ||||||
监测项目占有率 | 8 | 监测项目 金额占比 | 4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占监管系统已完结监测任务总金额的比例 | 3%及以上,得4分; [0%,3%),按线性计分。 | ||||
监测项目 数量占比 | 4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数量占监管系统已完结监测任务总数量的比例 | 3%及以上,得4分; [0%,3%),按线性计分。 | ||||||
4 | 诚信记录(5分) | 优良 记录 | 5 | 荣誉和奖项 | 5 | / | /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地市或区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等颁发的综合性荣誉(证书、称号、优良分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奖项(技术、产品、服务、项目)、标准编制、发明专利等情况 | 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3分,省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2分,地市(区)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1分; 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得2分,地方标准编制或团体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得1分;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
不良 记录 | / | / | / | / | / | 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公布的相关处罚情况 | 机构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涉及弄虚作假)或被撤销资质的,一票否决,总分归零;主管部门公布的涉及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其他处罚类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每次扣 4 分;其他部门或组织公布的处罚类信息,每次扣3分;主管部门规定参加的能力验证、授权签字人等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
监督 记录 | / | / | / | / | /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机构违反《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沪环规〔2020〕9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警示的情况 | 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说明:
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南》(T/SSESB 000002-2021)相关要求。
2.“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第六、十条相关要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和结果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能力确认是指:通过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
3.“业务执行”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沪环监测〔2022〕215号)相关要求;监测(测试)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报告上传说明》相关要求。
4.“收费信息公示”的项目(参数)应不少于机构上一评价年度上传至监管系统中监测项目能力范围的80%。
5.“监测报告上传率”中上传监测(测试)报告类型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中要求,如遇特定情况(如承担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突发或应急监测)无法实时流转监测项目信息,应于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补传监测(测试)报告。
6.“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财务核算规范”按照评价周期上一年度数据认定。
7.初次评价时,“荣誉和奖项”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8.“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处罚情况认定。
9.“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弄虚作假”判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10.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备案的机构,原则上当年不纳入评价范围。
11.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备案机构信用风险等级(A级至D级)与评价分值排序分位的关系如下:
A级: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B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
C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90%(含90%);
D级:排序分位比例为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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