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