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宣贯《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报2020年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日常管理和监督抽查情况,部署相关工作安排。本次会议采用网络视频直播方式召开,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各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备案社会监测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共6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监测处陈轶波副处长从修订思路和条款内容两方面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要求各区生态环境局、管委会继续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社会监测机构监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落实对排污单位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求社会监测机构做好《管理办法》的内部宣贯工作,不断提升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市环境监测中心王向明总工介绍了2020年社会监测机构整体管理情况和“十四五”期间上海市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内部质量控制、分级分类监管、监管能力建设、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行业自律与扶持等方面的计划与设想。
最后,监测处刘代玲处长通报了2020年度本市社会监测务机构监督抽查的有关情况,明确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将发布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继续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强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失信风险的机构,将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延伸跟踪检查,对问题较严重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公开约谈或通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来源: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