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改革创新 优化发展环境
上海市出台“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20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市政府于近日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意见》),标志着本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
《深化改革意见》以“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创新引领、提升服务效能、守牢预防底线”为总体要求,提出七个方面共20项改革举措,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过程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
《深化改革意见》强调完善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市级层面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区级层面细化管控评价单元划分,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定区域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指导区域空间合理开发,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深化改革意见》明确优化规划环评管理机制,强化规划阶段环境污染和风险的源头预防作用。符合条件的成片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完善规划方案编制,简化区域内项目环评审批。市级、区级产业园区详细规划小幅调整且需对原环境管控要求优化调整的,可编制优化调整论证说明,无需重新报审规划环评。
在建设项目环评方面,《深化改革意见》明确将制定3个名录,最大程度提升企业获得感。修订本市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简化和豁免一批项目环评手续;配套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环评改革政策,分类制定重点行业名录,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优化简化管理;配套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出台重点项目审批名录,名录外的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在排污许可审批改革方面,《深化改革意见》创新性地推出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措施,对联动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排污许可有效承接的报告表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投产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推出排污许可证变更“活页制”,将多次变更内容在换证时统一并入排污许可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部分重点行业许可排放量核算与行业平均排放水平挂钩,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强化全链条制度衔接联动是本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改革意见》明确深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联动产业园区以及产业园区外完成规划环评的成片区域,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环评可优化简化。推进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试点浦东新区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一个名录”,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统一性和互补性。全面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推动两项许可管理流程和核算方法的统一,逐步推进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环评管理制度改革。在临港新片区试点的基础上,推行环评、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危废经营许可证等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综合审批。
《深化改革意见》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服务保障更加精准精细。为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等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的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改革政策。结合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及智造空间、中试基地等产业发展需求量身定做符合行业特征的环境准入专项支持政策。强化重大项目审批服务保障,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定制企业“服务包”,探索开发人工智能辅助审批应用场景,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优化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和途径,健全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深化改革意见》强调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严格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管理,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依托环评综合审批系统和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对各级审批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实施环评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建立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执法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自2018年生态环境部授权上海市试点开展环评制度改革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在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发布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指导下,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政策,部分改革举措为全国首创,环评审批效能明显提升,充分发挥了环评在服务社会经济大局中的作用,切实为本市稳经济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化改革意见》将本市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向纵深推进,市生态环境局将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指南,明确审批流程和操作细则,使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服务好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谱写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篇章。
供稿:局环评处
来源:上海环境
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