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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

   日期:2024-04-23     浏览:158    

一、编制背景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提出,除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审批权限。2023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进一步明确,除按照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级别,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进行分工审核。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沪环规〔2024〕3号,以下简称《划分方案》)。

二、主要内容

《划分方案》包括设置审批范围、设置有关规定、设置审批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四个部分内容。

(一)设置审批范围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设置审批。

(二)设置有关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6种禁止设置和5种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情形。

(三)设置审批权限

一是明确了国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依据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明确了本市纳入流域海域局审批的具体范围。

二是明确了市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存在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三是明确了区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除国家级、市级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拟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在跨区河流上,且位于区界上下游2公里范围内或河流存在区际左右岸关系的,由该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的区负责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上下游所在区或岸线共岸区的意见;存在区际争议的,提级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常态化管控。

一是规范设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上海市“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明确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开展设置审批工作。

二是加强规范化建设。对于经审批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要求,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或必要的检查井。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和日常监管,对水质较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要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借道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

三、其他

《划分方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来源:上海环境

2024-04-22